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物品,构成抢夺罪吗?

时间:2018-12-29 07:27:0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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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抢夺路人钱包并致人受伤,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抢夺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物品,构成抢夺罪吗

2015年5月24日10时许,张某乘坐一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县大街趁路人李某某不备抢夺其左手腕挎的红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5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221.05元。在逃跑过程中,驾车男子将前去拦截的赵某某撞倒致伤,张某摔下摩托车被抓获,经鉴定赵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律师说法: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物品,构成抢夺罪吗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乘坐一男子驾驶的摩托车,趁李某某不备抢夺其左手腕挎的红色钱包一个,这一行为属于乘人不备,公然抢夺的行为,不同于采取爆裂胁迫的抢劫行为。张某抢夺李某某左包内财物价值共计为为人民币3371.05元,此数额也达到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综合来看,张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罪。当然,在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要看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对张某作出量刑时,应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有无自首等、立功等情节,只有这样,才能作出科学的定罪量刑。同时,张某的行为对李某某造成的伤害,应当依法给于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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