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旁听生上课玩刀遭举报,反以诽谤罪起诉曝光者

时间:2017-05-20 22:53:24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5月20日,一篇题为《龙江豪再回北大!并起诉受害者》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社交平台热传。20日下午,北京大学在官方微博对此文进行回应。事情的起因是一旁听生上课玩刀威胁女同学,遭到一北大女生bbs吐槽,后反以诽谤罪起诉曝光者女生。

北大旁听生上课玩刀遭举报

该文称,一位因在北京大学课堂上“语言‘威慑’上课学生,并在手上玩弄刀具,令当事学生万分惊恐”,被当事学生通过北大未名BBS曝光举报,后被北京大学保卫部拉入黑名单、禁止入校的旁听生,在起诉北京大学并与校方和解后,已于近日起诉举报他的当事学生刑事诽谤。根据公众号文章发布的当事学生的朋友圈,由于该旁听生的起诉,当事学生可能被限制出境、无法出国读书。

目前,被认为是龙江豪本人微博@saint龙江豪,在5月18日发布的置顶内容显示,其以侮辱诽谤罪起诉当事学生,案件将在海淀法院开庭。该条微博中还详细介绍了如何获得当事学生个人信息的过程。在5月18日发布的微博,目前设置为置顶状态。

对此,北京大学官方微博5月20日发布的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声明,北大方面“将全力以赴,为被龙某某起诉的同学提供尽可能的法律援助和相应支持”。

该声明称,2016年11月,龙江豪以未名BBS上相关信息侵害其权益、北京大学负有连带责任为由,以北京大学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在海淀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形成《民事调解书》,了结此案。北大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表示,龙江豪已事实上破坏了双方之前依法形成的民事调解,从即日起,学校相关部门将其继续列入禁止入校名单,并注销其上网账号,同时也将坚决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反以诽谤罪起诉曝光者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北大旁听生上课玩刀遭举报,反以诽谤罪起诉曝光者”,如果您看不明白以上规定,欢迎您来电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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