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被舍友欺凌4个月还被勒索,已涉嫌构成抢劫罪

时间:2017-06-17 21:23:51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6月14日,一则微博让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陕西理工大学一名大三女生被一名舍友暴力伤害长达4个月,还被经济勒索。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这种校园暴力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可能涉嫌构成抢劫罪。

大三女生被舍友欺凌4个月还被勒索

贺某与张某不仅是同寝室的舍友,还是同班同学。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0日,张某多次暴力伤害贺某。事发后,贺某母亲王女士从今年春季开学就一直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贺某父亲每月也要来学校一两次。昨日,华商报记者见到了贺某的父母。“我女儿和张某关系一直都很好,从大一开始就住同一寝室。”王女士说,她都不敢相信有这样的事。“陪读后,我一直都是接送女儿上下学,就怕对方再欺负她。”王女士说,女儿与张某的矛盾始于共用一张饭卡。2016年9月,张某的饭卡丢失,之后张某就和贺某共用一张饭卡,两人每月消费1500元左右,张某先让贺某帮忙垫上,她拿到生活费后会给贺某还很少一部分,就这样持续到11月。“这两个月期间,张就经常对我女儿施暴,用手或书本打女儿的脸。”王女士说,“后来不但不归还欠我女儿的饭钱,还将我女儿的钱控制起来。”王女士说,张某还以女儿损害了她老乡的电脑网为由,敲诈女儿2000元。王女士说,2016年12月12日这天,张某打了女儿4次。“女儿给我说,其中一次是在宿舍楼的天台上,把我女儿眼睛打伤,我女儿去看病,她威胁说不能说是打伤的,要说是自己摔伤的。”王女士从女儿口中得知,张某有一次在学校水房用脚多次踹她下体,并用衣服架戳她下体;还有一次,宿舍没人,张某勒着她的脖子,还用水果刀在她胸口比划威胁。王女士说,她每个月都会给女儿打1000元生活费,女儿的钱被张某控制后,张某每月仅给女儿300元生活费。“300元吃饭都不够,女儿只有向同学借钱,从2016年9月开始,陆陆续续向同学借了1300元。”

已涉嫌构成抢劫罪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以上就是“大三女生被舍友欺凌4个月还被勒索,已涉嫌构成抢劫罪”的相关介绍,这些女生的行为已经涉及犯罪,不能被定式思维所迷惑,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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