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厕产女后遗弃便池,遗弃罪如何认定

时间:2017-08-13 17:41:3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8月9日下午6点多,有市民在嘉兴南湖区大桥镇曹庄集镇人民路一公厕内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在多方协助下,女婴目前被安置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身体状况良好。事实上,自己的孩子你也没权利抛弃,可能构成遗弃罪甚至于故意杀人罪。

女子公厕产女后遗弃便池

8月10日,记者联系到最先发现婴儿的杨女士。杨女士称,她上厕所时在门口隐约听见有婴儿哭声,由于厕所是单人间,杨女士探头进去,发现一名女子蹲坐在便池上。杨女士猜测那名女子可能在生孩子,于是回到店里叫来了小姐妹一起查看情况,她们在公厕外通过窗户看到便池里有婴儿。杨女士告诉记者,二人因紧张都忘记带手机,又急忙回店里报警。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再次回到公厕时,门口已经站了几个人,公厕内的女子已经离去。杨女士称:“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走进公厕,从便池内抱出婴儿,送到附近的一家棋牌室,有热心女子端来一盆水为婴儿擦洗身子,并用毯子包裹保暖。”随后,警方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婴儿被送往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孩子现在身体状况良好,医院将其安置在新生儿监护室进行观察,目前尚未有家属前来认领。中国青年网从“嘉兴人论坛”了解到,嘉兴妇保院儿科副主任医师陶建华曾称,婴儿性别为女,体重大概在6.5-7斤左右,足月儿,无畸形。由于出生在粪池里,婴儿被送到医院时,身上还有一股异味。女婴在公厕时脐带已被剪断,院方为防止感染,为其注射了破伤风,目前孩子一切正常。

8月10日下午,记者致电大桥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正在寻找婴儿家属,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不便透露。

遗弃罪如何认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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