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深陷校园贷溺亡,如何利用刑法武器对抗校园贷催债

时间:2017-08-19 21:52:06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今年20岁的范泽一是北京一所外国语高校的大学生,开学将升入大三。但8月3日,在吉林老家过暑假期间,范泽一留下遗书后出走,家人随即报警,两天后,警方在距离范泽一老家30公里外的一处河流,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经过DNA比对,8月16日,警方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确认死者是范泽一,死亡原因为“溺死”。

大学生深陷校园贷溺亡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范泽一生前,曾深陷校园贷。范泽一的父亲范立君告诉北青报记者,恢复范泽一的手机卡,读取信息后发现,范泽一此前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但都是无形的“高利贷”,累计13万余元,其中一笔借款数额为1100元,但一周后需要还1600元,一周的“利息”高达500元。

此外,范泽一生前还多次遭到催债者言语威胁,称要将范泽一“欠债不还”一事,发到其学校的贴吧、论坛上,并威胁称要告诉学校的领导和辅导员,伤害家人等。对此,范立君称,“孩子是被这些催债的(人)给逼(死)的。”

8月18日,北青报记者从范泽一父亲范立君处了解到,17日晚,蛟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了“范泽一人身安全被威胁”一案,并向范立君发送了《受案回执》。“公安局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在调查我儿子的死和校园贷的事情,希望能尽快有结果。”但他表示,即使在儿子“因校园贷一事留遗书自杀”被曝光后,8月18日上午,他仍然收到了多个借贷平台的催债电话和短信。

如何利用刑法武器对抗校园贷催债

面对校园贷无耻违法催债行为,作为一名律师,本人从刑法视角出发,利用刑法的武器对抗违法催债。校园贷催债一般都是通过公布学生个人信息威逼利诱,甚至通过发布女学生的“裸条”催债,事实上这些行为完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以公布学生个人信息为例,刑法第253条之一款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校园贷通过发布学生个人信息催债的行为,只要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要求,即能够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提供学生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即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实上,校园贷往往采取威胁的手段来催债,而催债的数额往往超过了国家规定利息限制,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对校园贷的放款人来说即不属于合法债权。那么为了非法占有超出36%之外不受国家承认的利息,而采取威胁的手段要求学生给付财物,毫无疑问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面对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应具有更积极的解释态度,面对已经触犯刑法的一些行为,不能麻木不仁,应承担一个法律人应该有的社会责任感。面对社会中一些利用人性之弱点的犯罪,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十分不耻。在此,建议各位家长、同学,如果你已经深陷校园贷的旋涡,受到他们的威胁,那么请联系律师帮你处理。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不会保护36%以上利息主张。面对放贷人对你的人身侵害,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也希望司法机关跟上时代的部分,积极解释刑法,不要把习惯当成真理,你的一次行动可能就能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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