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7 12:35:0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今天,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人杜天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徐玉玉案黑客一审获刑六年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利用网络漏洞工具,通过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限,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后杜天禹通过腾讯QQ、支付宝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元。陈文辉通过其向杜天禹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据报道,今年19岁的杜天禹从小爱玩电脑游戏,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格外感兴趣,自学了不少编程知识和“黑客”技术。靠着自学,他成为一家公司的渗透测试程序技术员,职责就是测试网站的漏洞,提出修复建议,每月工资六七千元。
杜天禹业余时间经常会搜索一些网站,测试对方的“安全性”,一旦发现漏洞,便利用木马侵入内部,打包下载个人信息、账号、密码。山东考生的信息,就是杜天禹在测试网站漏洞时找到的。利用网站漏洞获取到权限后,杜天禹在数据库中找到了山东高考考生的信息并将信息下载。杜天禹把“黑”来的个人信息比喻成战利品,每当将战利品收入囊中,他都会很兴奋。去年暑期接近尾声的时候,陈文辉与杜天禹取得了联系。在和陈文辉的交易过程中,杜天禹贩卖了10万余条高考考生信息,获利共计14100元。由于陈文辉购买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这导致受骗者绝大部分是徐玉玉这样的山东籍高考学生。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天禹当庭自愿认罪。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经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杜天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目前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参考以下理解。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