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骗存款两百万,潜逃22年后终被抓

时间:2017-09-03 18:23:56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通过虚开存单获取储户213万余元,后以高额利息借给他人,事情败露后潜逃22年被抓。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赵景奇批准逮捕。

银行工作人员骗存款两百万

1995年4月,某银行南阳油田支行南阳库分理处负责人赵景奇结识了王某,王某称愿意出高息贷款。赵景奇被金钱利益吸引,于1995年4月至6月,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拿出50份银行空白存单,偷盖了储蓄专用章和出纳、会计私章,并以比银行略高的利息吸收储户存款213万余元。随后,赵景奇并未将这些存款入银行账户,反而以更高利息借给王某。有储户存款到期后到银行取钱时此事被发现,赵景奇看事情败露,遂潜逃至漯河市。银行方面随即报警。今年6月28日,赵景奇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被押解归案并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潜逃22年后终被抓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往往表现形式很具相似性,那么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什么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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