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44只麻雀被取保候审,警察称百只以上属特大刑事案

时间:2017-09-09 22:56:26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麻雀,曾是一些人舌尖上的美味佳肴。殊不知,麻雀虽小,随意捕捉也犯法。9月5日,一男子因捕捉44只麻雀,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男子捉44只麻雀被取保候审

不久前的一天,王某经过桐乡市屠甸镇荣星村时,见一处地里成群的麻雀飞来飞去。王某停下脚步,想捉几只来尝尝鲜,但两手空空,无法捕捉这些大自然的“小精灵”。于是,次日上午,他特意去买来竹竿、尼龙网等捕鸟工具,再次来到这里。看着这些叽叽喳喳、嬉戏觅食的麻雀,王某笑逐颜开,张网以待。不一会儿,众多麻雀先后“中招”落入网中。本想着晚上可以大餐一顿,但还没等王某清点“战果”,就被巡逻至此的屠甸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抓获。经现场清点,民警缴获了被王某网住的44只麻雀和捕鸟工具。

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44只鸟类均属麻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之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9月5日,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提醒,麻雀是雀属的鸟类,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任何捕杀、出售、食用麻雀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麻雀,即构成犯罪,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如果看见他人捕杀麻雀,群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称百只以上属特大刑事案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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