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方缴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1亿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时间:2017-09-24 23:14:17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公布今年以来“安网”专项行动战果。在近期的“安网”7号、8号、11号系列专案收网行动中,广东警方共破获案件1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0余人,缴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收缴木马病毒程序40余个,查获钓鱼网站服务器30余台,实现了对相关黑灰产业链条的全链条打击。

广东警方缴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1亿条

2016年11月,揭阳普宁市某构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与合作公司洽谈业务后,按照对方要求,将18万元货款转账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货款转账成功后,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回信。经仔细辨认,工作人员发现与其商谈业务的所谓合作公司QQ号码是假冒的。发现被骗后,该构件公司立即向揭阳普宁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报案。

接报后,揭阳警方成立专案组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事先盗取了普宁市某构件公司用于联系业务的QQ账号和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选择深夜时分,偷偷登录这个QQ号,将其好友列表中合作公司QQ号码,篡改为犯罪嫌疑人控制的QQ号。

“其实就是把原来的某好友删除掉,然后再加犯罪嫌疑人的QQ号为某好友,除了号码不一样,头像、备注、昵称等都拷贝原始数据。”办案民警说,而后嫌疑人再通过该假冒某好友QQ号与构件公司工作人员商谈业务,诱骗该构件公司工作人员将货款转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最后销声匿迹。

专案组民警深入侦查后发现了一条制作销售、运用盗号木马和钓鱼网站非法获取及出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大黑灰产业链条。

近日,专案组在摸清犯罪嫌疑人组织架构、犯罪手法等关键信息后,在公安部的协调和省公安厅网警总队的指挥下,奔赴广西、云南、辽宁、江苏及省内多地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0余名,收缴木马病毒程序40余个,缴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实现了对该黑灰产业链条的全链条打击。经初步审查,主要犯罪嫌疑人何某、邹某、谢某忠、谢某煌等均对其制作、购买木马和钓鱼网站盗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该犯罪团伙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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