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私废旧轮胎,竟构成走私废物罪?

时间:2017-12-09 16:04:5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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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私废旧轮胎

2007年7月,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韦某介绍认识马来西亚籍被告人叶某。随后黄某与叶某密谋合作走私废旧轮胎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由叶某在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组织废轮胎货源,通过海运发货到越南,再由黄某将货物从越南走私入境销售,韦某及黄某某负责制作审核走私废轮胎汇总表结算清单等。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黄某、叶某共同将28595.7吨废轮胎走私入境。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叶某、韦某、黄某某等四人故意违反中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大量废轮胎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走私废物罪如何认定?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司法机关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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