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签名买卖房屋,合同应认定无效还是未成立?

时间:2017-07-26 12:28:58  作者: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现实生活中,伪造他人签名而进行房屋买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因伪造而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还是未成立?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他人签名买卖房屋

原告唐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7月形成借贷关系。2009年,原告唐某返还被告王某20万元。2010年6月,被告王某与原告唐某共同到银行解除原告唐某所有的位于巴南区花溪街道某处房屋的抵押,被告王某缴纳房屋解押金25万元。2010年6月18日,在原告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王某伪造公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巴南区花溪街道某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原告唐某遂诉请确认其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及被告王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合同未成立应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被告王某基于合同未成立应返还涉案房屋。被告王某伪造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原告唐某并未在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字,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并未就涉案房屋达成买卖的合意,故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前述合同并未成立,涉案房屋目前系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王某应将房屋返还。

律师说法:合同应认定无效还是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契约精神,要达成契约,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才行,如果该合同未达成合意,则该合同未成立。从本案中看,该合同系伪造的合同,原告唐某根本不知晓签合同事宜,该份合同并未达成合意,且原告唐某事后亦未对该事宜加以追认。故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8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因该合同未成立,从法理上讲,被告王某理应将涉案房屋归还原告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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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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