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9 16:56:04 作者: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买方存在欺诈行为,双方购房合同被判无效,但是设立在该房产上的抵押是否也无效呢?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判决抵押权依旧有效,已设立抵押权为何有效?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双方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一购房合同,购得价值300万元房产一套,在支付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税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李某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在某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由于李某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购房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并判决李某归还房屋,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现因李某贷款期限届满未还,银行要求拍卖该房产以实现其抵押权,但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事先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法院审理:抵押权依然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被判无效前以该房产所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不能事后以合同无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虽然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但事先在该房屋上已设立的抵押权有效。
律师说法:已设立抵押权为何有效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设立的抵押权有效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结果。
以上就是双方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已设立抵押权为何有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