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1 15:23: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曹三虎、苏小宜系烧制机砖的技工。2012年4月,达龙公司雇佣曹三虎、苏小宜烧制机砖,双方口头约定每万块砖工价50元。达龙公司以此价格为标准支付了曹三虎、苏小宜4月份工资。2012年6月10日,曹三虎、苏小宜因故离开,6月13日,苏小宜从达龙公司借款1000元,后曹三虎、苏小宜向达龙公司索要5,6月份工资,达龙公司以曹三虎、苏小宜私自离开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2013年6月13日,苏小宜向正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正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申请已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于2013年6月14日向曹三虎、苏小宜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曹三虎、苏小宜于2013年11月25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达龙公司支付烧砖劳动报酬1385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达龙公司雇佣曹三虎、苏小宜烧制机砖,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曹三虎、苏小宜给达龙公司烧制机砖,达龙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给曹三虎、苏小宜劳动报酬。曹三虎、苏小宜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
达龙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按照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该劳动争议发生于2012年4月,二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以后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判决:苏小宜于2012年6月18日向周军峰索要工资,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故仲裁时效应自2012年6月19日重新计算,自苏小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即2013年6月13日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对周军峰认为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在此期间内,有三种引起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法定情形,分别是(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的行为属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必然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以上是对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阐述,如果您遇到相关争议和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劳动律师提供咨询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