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30 16:59:55 作者:葛春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休病假未履行请假手续
八一与克罗地亚公司自1997年10月2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安排胡八一执行标准工时,胡八一承诺将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全面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胡八一如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胡八一进行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
201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了《员工手册》(2011年版本)作为其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确定上述《员工手册》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员工手册》中规定了12个月内无故缺勤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被公司视为严重过错行为,严重过错一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立即解除合同处分且无任何补偿金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等内容。
2011年12月7日上午8时40分,胡八一拨打110报警称其在公司内被同事打伤;胡八一被120急救车送至青岛市第三人民院门诊就诊,胡八一被诊断为头外伤反应;该日下午胡八一再次到青岛市第三人民院门诊就诊,并于当日起因治疗头部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住院至2011年12月19日。
胡八一自2011年12月7日起未再到公司处工作,亦未向公司请假,公司向胡八一正常支付工资至2012年1月。
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期间,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陆续给胡八一开具休假证明书,但胡八一以公司知晓其住院治疗的情况,且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均通过邮件而非提交休假证明书请假为由而未将上述休假证明书提交给公司。
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向胡八一邮寄了《员工手册》,胡八一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该邮件,主张其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9日,在单位内网通过邮件方式以自己被打伤未治愈为由先后三次向公司请假,但仍未回公司处工作。
公司表示其单位未收到胡八一的上述请假邮件。
2012年2月13日,公司向胡八一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为胡八一在公司公司任职期间连续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工会同意决定自2012年2月1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胡八一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公司工会亦在上述通知书中加盖了印鉴。
法院判决:胡八一已在公司工作14年零3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胡八一于2011年12月7日被打伤住院治疗,胡八一提交的休假证明证实2012年2月15日胡八一还应遵医嘱休息,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解除与胡八一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亦违法。
胡八一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胡八一主张公司给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因胡八一之伤是否构成工伤尚不能确定,胡八一的该项主张可待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另案处理。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胡八一与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驳回胡八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胡八一是否存在旷工的事实。
2011年,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员工手册》(2011年版本)作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手册休假与请假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于24小时内向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呈交休假申请原件,由公司认可的医院签发的病假证明、病历或诊断证明的原件。连续病假超过三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厂长、总经理批准。员工将批准的休假申请单原件、病假证明原件、病历或诊断证明的复印件交给人力资源部留档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按审批流程履行请假手续或未得到批准擅自缺勤,将被视为旷工,公司有权根据本手册的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该手册违纪处分规定,员工12个月内无故缺勤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被公司视为严重过错行为,严重过错一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立即解除合同处分且无任何补偿金。
2011年12月7日,胡八一在单位因被同事打伤,送至医院入院治疗至同年同月19日。
出院后,胡八一一直未回公司工作。医院陆续给胡八一开具休假证明书,但胡八一未将休假证明书提交给公司。期间,公司向胡八一邮寄送达了《员工手册》。
胡八一一直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2012年2月13日,公司以胡八一连续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胡八一下发经工会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