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1 15:25:07 作者:葛春喜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其在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吗?
王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职工。 2008年10月27日,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2009年3月9日,王某以北京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结算2008年12月欠发的转正工资1000元,及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工资。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原告主张被告要求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然后将合同书全部收回,被告主张原告离职时擅自将自己的劳动合同书取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不签订故意的,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而仲裁裁决中认定北京某公司非故意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必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及法律条文不符。
签订劳动合同是严肃的事情。如果仅仅通过员工的签字就可以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笔者担心这样一个后果,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通过让员工签字确认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并把字条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就拿出这样的字条,展示劳动者已经确认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所以,沈斌倜律师认为,仅仅依据劳动者签字认可的字条就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值得商榷,最好再辅助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