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6 11:57:2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有时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么?那,如何确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改制 未签劳动合同
原告于1998年8月原告接受市交通局的调令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大地橡胶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开停工,2002年停工至今未给原告开过任何生活费,并且从未交过任何保险。2016年被告打电话给原声称其档案中没有调令,不认可其为被告厂内工人,并已经在2016年2月4日的沧州晚报上登报通知。事实上,原告自1998年8月在大地橡胶有限公司工作至公司停工,被告属于有资质的用工主体,原告一直此工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调令已交给大地橡胶有限公司,如今被告却以不是公司工人为由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8月被分配到原橡胶厂工作,原橡胶厂于2000年5月改制为被告大地橡胶有限公司,由被告接收原橡胶厂的职工。2005年1月1日医疗保险机构为原告核发的医疗保险证,2016年2月4日市晚报刊登了通知,证明大地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通知路某取走单位放置的档案。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供的医疗保险证,载明原告路某的工作单位为大地橡胶有限公司。证人王某、刘某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路某为被告大地橡胶有限公司职工,档案由公司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原告路某与被告大地橡胶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所诉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不知情,被告没有承接原厂的人财物,原告在被告处没有档案,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路某与被告大地橡胶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法中,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如何判断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查:
一、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比较确定的与工资相类似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是否已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三、用人单位是否以发放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等类似的或其他方式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及时续签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无期限的劳动关系,故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单方终结。对于终结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的问题,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规定。
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文件来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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