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17-07-18 14:57: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单位与劳动者由于双方的的需求而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内容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解除合同

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受聘于被告并到被告的天悦尚城售楼部工作,从事商品房销售。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2日原告辞去被告处工作。被告目前尚拖欠原告2014年10月份基本工资800元及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12日提成工资29680元。因被告无故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辞去被告处工作,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均无理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30480元(2014年10月基本工资800元,提成工资29680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韦某佣金提成7519元及2014年10月1日至12日的工资800元;二、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到被告下设的贵港分公司天悦尚城项目部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2013年4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月工资为1800元,。2014年10月3日原告因自身原因书面申请辞职。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因自身原因以递交辞职报告的形式,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是因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辩论意见,因与被告书写的辞职报告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佣金提成的问题。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12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经核实,被告至今尚有佣金提成7519元未向原告发放,并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12日工资800元。虽然被告规定佣金提成按季发放,原告上述佣金提成仍未到计发的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日工资800元及拖欠的佣金提成7519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韦某佣金提成7519元及2014年10月1日至12日的工资800元;二、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葛春喜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未缴纳保险,与被告辞职的报告书不符,因此原告不属于因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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