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伤 如何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7-07-24 00:43: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工作中受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么?如果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在工作中的任何受伤都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为工伤?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2009年11月2日7时5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不慎扭伤腰部。2010年5月26日原告的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同年7月7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已构成拾级伤残,2010年11月17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拾级伤残。由于原、被告未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2元,鉴定费280元,误工费500元,合计16204元。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因计算错误调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85元,鉴定费280元,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51元,并放弃误工费500元的请求,合计要求被告支付16101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6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于2009年10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09年11月2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扭伤腰部。2010年5月26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因工受伤。2010年4月5日,原告接到被告的通知后,不再到被告处上班。2010年11月17日,原告的伤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最终结论为拾级伤残。另查,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且原、被告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及交通费等。对于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原告的本人工资每月1300元为标准计算,原告为十级伤残,应计算6个月的本人工资,为7800元。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平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911元计算二个月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8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985元。鉴定费280元应由被告支付。对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后的医治情况及进行鉴定的情况等酌情确定为50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为16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6100元。

律师说法:在工作中受伤 如何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的。具体条件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葛春喜律师认为,认定工伤的首要前提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所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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