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5 15:35:2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企业破产,企业面临着如何安置员工的问题。安置员工需要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不同户籍会得到不同的安排。破产前,企业会与员工签订破产安置协议。企业破产,如何确认安置员工的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企业破产 职工需安置
原告为子午轮胎公司职工,被告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已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之前,被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上签字,该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对户籍问题存在重大误解,获得的经济补偿与破产职工安置费数额差异巨大,显失公平,上述文件应予撤销。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或撤销上述文件;2.按照破产职工安置标准对原告进行安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子午轮胎公司职工。2015年3月,因外单位停供蒸汽,子午轮胎公司停产,职工放假待岗。2015年5月,子午轮胎公司开展了职工基本信息调查。2015年6月,子午轮胎公司制定了《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商解除非城镇户籍员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2015年6月,子午轮胎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5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宣告子午轮胎公司破产。2015年11月17日,子午轮胎公司管理人制定了《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职工进行了安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的方式,与子午轮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获取了相应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确认函》等文件无效或撤销上述文件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按照破产职工标准对其进行安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企业破产 如何补偿员工?
单位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一样,没有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葛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职工安置方案是按照相关劳动法补偿职工,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确认经济补偿是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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