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部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有哪些?

时间:2017-07-30 00:32: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仲裁部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与劳动者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仲裁部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请求护理费

原告在1972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16日在工作时受伤,经营口市劳动局委托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由于原告当年只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没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此多年来原告一直没有得到定残后的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原告多次到单位讨要护理费用,均遭到单位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后的护理费121,871.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服务业局支付原告金某生活护理费100,742.3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是信托贸易公司合同制工人,原告于1972年参加商业车队工作为合同工,商业车队解体后划归到信托贸易公司工作。1976年12月16日原告在商业车队因汽车肇事受伤。1998年6月,信托贸易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改制时,做了投保安置(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身份)。盖州市信托贸易公司系被告盖州市服务业局下属基层单位,现已并入被告盖州市服务业局。2004年7月5日营口市劳动局给原告下发“伤残等级证”,载明“金传会审批待遇等级为4级”。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2016年11月15日原告诉至我院,原告称当年只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没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此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定残后的护理费,现原告申请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鉴定结论主张护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系被告改制前合同制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依法应享受伤残待遇。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对部分护理依赖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告要求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关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来进行计算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原告因工伤致残要求从定残之日起至2016年的护理费,其赔偿标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照人社局下发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服务业局支付原告金某生活护理费100,742.30元。

律师说法:仲裁部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有哪些?

《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葛春喜律师认为,仲裁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与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同,在申请仲裁时被驳回,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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