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31 08:59:1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是最多的。一方面,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是能否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也比较多。 用工者不偿还报酬 劳动者如何追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多次索要劳动报酬无果
二原告于2016年春季用钩机为被告平整水田,总工时费30000.00元,当时被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00元。
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刘某、孟某欠款3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刘某、孟某用钩机为王某平整水田,王某欠工时费30000.00元,并未刘某、孟某出具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19日由为二人出具保证书,约定2017年2月20日前还款。
本院认为,刘某、孟某提供欠据与保证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证实为王某家平整水田王某欠款3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刘某、孟某要求王国辉给付欠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刘某、孟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给付刘某、孟某欠款30000.00元。
律师说法:用工者不偿还报酬 劳动者如何追索?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其加付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加付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因而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的,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或者用人者拖欠报酬的时候,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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