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5 20:35: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关于申请仲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原告负责公司管理工程工作,工资口头约定参照某公司管理人员工资为每月10000元整,原告上班到2014年5月25日公司未支付过工资,因此原告在2014年5月25日后离职,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所拖欠工资,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应原定某公司股东何某的雇请于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在被告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5月25日原告离职。2016年12月,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5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字〔2017〕第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自动离职,因此,原告应当自2014年5月26日起即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且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于2014年5月26日终止。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12月,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是2017年1月10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申请仲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即加班费、工资等不受上述一年期间的限制,其实这是一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张上述权利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葛春喜律师提醒劳动者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该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一定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以此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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