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4 13:34: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并且其在用人单位上班时间不足一年,国内公司应该给他发放年终奖吗?企业员工年终奖应如何发放?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否认负担劳动者医疗责任
2014年3月5日,黄某入职厦门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7日,黄某在厂区内打架斗殴,严重违纪,电子公司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其辞退.2015年2月,黄某得知公司发放2014年年终奖后,认为自己在公司苦干了大半年,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予其相应数额的奖金。而电子公司认为,黄某因严重违纪被辞退,公司对黄某的绩效总体评价不合格,况且黄某本人已经离职,按照公司以往惯例,黄某不符合享有年终奖的条件。公司对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有决定权,国家法律法规对年终奖的发放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故公司不同意发放其2014年度年终奖,双方遂产生争议。
法院决定:电子公司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1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折算到黄某的响应工作时间发放年终奖金。
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国家统计局在《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电子公司和黄某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通过考核后计发年终奖,但并未明确年终奖的基本属性以及发放条件、标准和发放范围,黄某于2014年3月5日入职该公司,至2014年12月17日被电子公司辞退,其实际工作时间已经九个多月,基本符合考核周期的规定,
本院认为:电子公司虽认为黄某2014年度绩效总体评价不合格不能获得年终奖,但该绩效总体评价是公司单方面行为,该证据并未出示,电子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的黄某考核不合格事由。考虑到年终奖系对员工一年工作的总体评价、肯定,电子公司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1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折算到黄某的响应工作时间发放年终奖金。
律师说法:被公司辞退而离职后 员工年终奖该如何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葛春喜律师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一次性支付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电子公司应当在黄某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虽然电子公司年终奖发放均放在次年2月份,但是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没有要求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享有年终奖,也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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