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0 11:09:0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如果员工与单位签定有劳动合同,被解雇的员工自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劳动维权;由于很多员工都没有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证明自己与争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为劳动维权的前提条件。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由于原告工厂突然订单增加致使业务繁忙,原、被告便于2015年11月末口头协商,由被告在原告的工厂从事样品技术员工作直至2016年春节前,按件计价,被告不受原告制度约束可来去自由,离开时一次性付清劳务费。后来被告于2016年1月末提出不再向原告提供劳务,原告便一次性支付被告2900.00元劳务报酬,原、被告间劳务关系已解除。后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并向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15年12月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0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富制衣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0日与被告蒋某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900.00元工资。2016年3月10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鲁某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1月、2月、3月的工资4000.00元,并表示让被告伤愈后继续回来上班,同时表示愿意为被告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存续的截止时间。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则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明确得出截止至2016年3月,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并领取工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还同意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始终未能提交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劳务关系以及被告不受原告管理的事实,亦拒绝对其提交的单方制作的打卡记录表的原始载体进行删改鉴定,还没有任何反证来推翻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将来若有新证据可以依法主张。故本院对于被告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0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富制衣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10日与被告蒋某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葛春喜律师认为,虽然我国规定上述(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很多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并不会真正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员工被解雇之后也很难再进入公司搜集到这些证据。因此,员工应该未雨绸缪,在平时就注意搜集保存这些资料,只有手中掌握确凿充足的证据才能在劳动维权中立于不败之地。
以上是关于“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