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5 12:13: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员工在单位工作面临最多的问题就是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工资。具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呢。拒绝支付工资,有什么法律途径保护?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拒绝支付工资
原告于2014年4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到8月份,当时因为市煤炭不景气,单位放假,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上班期间原告6月份工资少开2,000.00元,7月份工6,000.00元至今未发放,合计欠工资8,000.00元。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单位要求补发,被告单位矿长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2016年10月,被告矿长郭某告诉原告,原告的工资表已销毁,无法支付工资,故原告去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以原告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煤矿支付拖欠的工资8,0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至7月在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4年8月份,被告单位放假,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后经市政府公告,被告煤矿被关闭,企业处于吊销状态。2016年10月12日,原告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被告单位补发拖欠的2014年7月工资4,000.00元。2016年10月14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原告在2014年8月就离开被告单位,原告请求的事项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单位补发拖欠的2014年6月、7月工资合计8,00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2014年6月、7月工资,并于2014年8月就离开了被告单位,至2016年10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原告与被告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已超过一年,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拒绝支付工资 有什么法律途径保护?
对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
1、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者在面对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时,可以选择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在选择不同的途径时,要注意不同的诉讼时效,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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