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4 10:24: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有一定的义务通知劳动者及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付经济补偿金,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未付工资
原告高某于2005年8月23日经李某介绍到鞋业厂上班,2006年工厂搬到江安河租厂房,同年在县蛟龙港工业园建厂房,原告从事电工职业到2016年1月8日止。原告工资原来是按工资表发放现金,2008年后鞋业厂改为公司,工资开始打到中国银行卡上。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原告的中国银行卡反映从2014年9月到2015年共计16个月工资未付。公司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没有向公司要工资,公司也没有为原告买社保。原告的社会保险是2010年-2015年由公司缴纳,2014年9月-2015年原告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也不能为原告买社保,因此,根本不可能在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40500元,工资为64800元,望法院判令支付。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高某于2005年进入公司任电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起公司为高润新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5日,公司向高润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高某确认收到上述书面通知,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2017年3月13日,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双流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某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其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2017年4月6日,高某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高某与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并遵守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高某确认收到了上述书面通知并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均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高某最晚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但高某于2017年3月13日才向双流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该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某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高某遂起诉来院,经审查,其全部诉讼请求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高某未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或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未能在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正当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员的;
12、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的;
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回避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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