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工资数额不确定 应如何计算工资?

时间:2017-09-14 14:08: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要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工资在内的其他事项,然而,在现实中,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就会对工资产生争议。双方对工资数额不确定,应如何计算工资,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自动离职 索要未支付工资

被告入职原告时,双方约定工资是5000元每月,实际工资按工作天数(5000除以每个月的天数得出一天的工资)计算。被告主张8月至11月的工资,裁决书支持被告30000元的申请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10月和11月的工资单,被告在10月份只上了18天班,工资2763元,工资单上有其他员工的签名。而11月份的工资单上已没有谭某的名字,这也说明她已在10月19日自动离职后,就没有在原告处上班。10月份的工资是被告没有来领取。根据其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举报劳动违法表、承诺书等可以看出原告并不存在欠员工2015年10月份以前的工资,原告只欠被告10月份的工资273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数额为2763元。

法院判决:一、原告公司支付工资30000元给被告谭某。二、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谭某于2015年5月3日入职酒吧,任职营销总监。庭审中,谭某称其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提成,提成每月不固定,一般是4000元左右;2015年12月4或5日其因提成与公司发生纠纷后自行离职,公司拖欠其2015年8月至11月份共4个月工资,因提成不固定,仲裁时只请求公司支付30000元。玖玖酒吧称谭某在2015年10月18或19日自行离职,其工资是按5000元/月除以30天后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没有提成。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玖玖酒吧未支付谭某工资数额为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的规定,玖玖酒吧就其主张未支付谭某工资为2763元提交了2015年10月工资预算发放表,但该表既没有谭某签名,又不被谭某认可。因此,在玖玖酒吧没有提交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佐证谭某已于2015年10月中旬离职、且其已支付谭某2015年8月至11月份工资的情形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采信谭某的主张,认定玖玖酒吧未支付谭某2015年8月至11月的工资为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公司支付工资30000元给被告谭某。二、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双方对工资数额不确定 应如何计算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葛春喜律师认为,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其根本原因还是有相当多的单位没有把节假日计算在内。 
总结如下: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三倍,因为在应发工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总数是三倍。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计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无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 

以上是关于“双方对工资数额不确定 应如何计算工资?”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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