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3 20:44: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员工怀孕生子会住院,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享有生育津贴。那在医院花费的生育费用算自己的还是单位的。生育费用包含在生育津贴里面么?员工的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单位未支付休产假工资及相关费用
2008年1月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至11月24日,刘某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支付刘某工资。2010年11月25日刘某休完产假上班,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奖金、报销生育费用、返还扣款,遭到公司拒绝。
法院判决:一、南京德高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离职前拖欠工资18133元、生育营养费649元、扣发奖金9950元、扣发赔偿款5775元、储蓄金18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共计45907元。二、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员工的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么?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某到公司处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特殊保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有权获得生育津贴及报销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待遇,《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也规定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但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待遇,而且特别规定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生育津贴尚未核发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刘某2010年6月申请休产假,公司批准同意,根据其晚育及剖宫产等情况,其可以享受不少于120天(包括产前假15天)的产假,在该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的刘某工资发放问题。刘某主张休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原标准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刘某主张的生育费用损失问题。刘某提供了住院费用清单,以主张其存在损失2775.05元(包括生育基金支付的营养费649元)。但刘某该住院费用清单中已经明确列明生育医疗费用5712.40元中已由生育基金支付3389.35元,另外2323.05元系不予报销费用,故刘某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医疗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本案公司认可2011年1月27日已收到南京市医保中心支付的刘某生育保险待遇7624元(含生育津贴6975元和营养费649元),根据前述分析,该款项中的生育津贴系对刘某的补偿,但另外营养费系付给生育女职工的专属款项,故公司应当将该649元付给刘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履行了岗位职责之后,应当自行承担不能收回业务款项等经营风险。刘某作为公司内部分支机构“同业中心”业务经理,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2010年6月9日书面说明,虽然公司人员签字要求原告赔偿8250元并实际扣款5775元,但公司并未提供其已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而不能得偿并产生实际损失的证据,以及可以让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规章制度等合法根据,而且该决定排除了劳动者正常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定权益,同时又不当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和法律义务,且刘某对此决定一直不予认可,根据双方提供的扣款证据,公司应当将该实际扣发的5775元奖金返还刘某。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公司存在上述扣发奖金、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刘某已依法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根据刘某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等案情,经济补偿金应确定为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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