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7 23:39:0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现在人的工作大多需要出差,不再像以前的只在本地办公,周末在家休息。周末出差后,单位的工资跟以前的工资一样。周末出差,可以向单位请求支付加班费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周末出差 向单位要求加班费
江某于2013年7月1日进入单位工作,职位外墙广告设计,月工资7000元。在职期间,江某每天都在出差,但单位从未支付过休息日加班工资。2015年10月20日,江某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夸大员工间正常工作争执,以打架为由张贴公告违法开除江某。江某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4368元(月工资7000元/22×101天×2倍)。
法院判决:驳回江某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4368元的诉讼请求。
江某在仲裁时提交落款日期2015年11月10日的协议,并确认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已经收到协议上涉及的款项,从协议内容看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现江某虽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推翻,且上述协议系原告为证明工资标准而自行提交的证据,在仲裁时又认可真实性,现在诉讼中又当庭否认,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上述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纠纷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已经全部解决,协议确定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故江某在签订协议之后又再次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说,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江某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相应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江某自行承担。因此,江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律师说法:周末出差 可以向单位请求支付加班费么?
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加班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用人单位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周末出差是可以获得加班费的,但本案江某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周末出差,因此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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