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11:47: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各种保险,在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能否可以请求公司补缴。如果可以补缴,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院是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刘某系公司职工,2013年5月开始在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10月2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计件,月工资约5000元。刘某去社保局查询才发现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导致刘某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提起诉讼。1、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2、判决公司支付未给刘某投保失业保险的赔偿金9960元;3、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刘某自述2015年10月26日在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即未再回去上班,且本案诉讼过程中刘某也主张工作期间截止该日,不能证明公司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中断就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其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举证,现刘某仅以2015年10月26日之后未回公司处上班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是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补缴社会保险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特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可以参考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故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或者其他管理职能能够解决时,司法不宜过多干涉。
葛春喜律师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作出的答复表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以上是关于“法院是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劳动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