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6 21:29: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要退出劳动岗位。但因为有的劳动者不想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会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达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07年3月,公司招聘李某负责从事抽水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固定期限一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某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公司不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766元。
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766元。
2007年3月,公司自招聘李某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就与李某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根据李某的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确定了李某的工资标准,且先后于2008年5月与2013年12月两次提高了李某的工资标准,并于2015年12月为李某补缴自2007年工作以来的养老保险等。公司履行了其法定的、善良的用工义务。现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而拒不退出。2015年12月28日,公司以通知的形式“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实质上是以通知的形式终止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本案中原告公司依法不应当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因达到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后理所当然的终止了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劳动者因已达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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