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2 23:23: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不支付医疗费
徐某丈夫赵某生前系单位操作工。2016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赵某在单位吡蚜酮出料釜处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6月1日,赵某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赵某共花费医疗费140859.47元,其中108187.44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余款32672.03元由徐某支付。徐某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单位均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判令公司向徐某支付医疗费32672.03元、护理费360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徐某医疗费32672.03元;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系被告单位工亡职工,徐某作为赵某的妻子,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完全免责,本案公司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32672.03元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不是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本案中,单位工亡职工赵某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108187.44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已依法为公司分担了绝大部分的工伤风险,其余的不属于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由公司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由工亡职工亲属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用于法无据,且违背常理。本案中,赵某提供死亡记录、住院费票据及相应的用药清单证明其所主张费用系赵某工伤后的抢救费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与抢救赵某所受工伤无关或系扩大损失,且单位职工赵某年仅39岁即工亡,赵某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将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推给赵某的家属承担,对徐某而言不吝于雪上加霜,故该医疗费用不应由徐某承担。第三,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适当地给其以经济上的压力,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切实履行职工安全培训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患于未然。本案中由公司承担赵某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无论是从承担能力,还是从预防工伤的角度而言,均具有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以上是关于“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