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1 13:40:4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前几年,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同时由于就业压力大,在找到工作时对单位的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采取忍让的态度,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请求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 未交社会保险
司某于2007年1月到单位从事模具冲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司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2013年10月31日突然口头通知司某上班。
法院判决:驳回司某的诉讼请求。
司某与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依法应当为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未能缴纳,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给付司某经济补偿。司某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亦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单位未交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请求什么?
单位为员工缴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系列劳动法规都有相关规定,只要单位一天未缴纳就算是延续着违法的状态,员工随时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缴。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一般情况下,不交社保除了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例外的情况是某些地方超过一定年限就不予办理补缴手续,这样的情况吃亏的是劳动者,这时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缴金额的现金补偿。具体能不能补缴,建议去当地的劳动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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