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随包工头工作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么?

时间:2018-04-12 14:41: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现在不少人找工作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特别是跟随包工头去工地干活。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跟随包工头工作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受伤

2010年起,薛某跟随第三人李某一起在公司从事自来水外部管线安装工作,李某为工程负责人。公司没有与薛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6月30日凌晨,薛某与其他工友安装管道时,被高压水注冲击,造成右小腿受伤。

法院判决:薛某与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薛某明确陈述其经介绍跟随第三人从事管道施工工作,其受第三人管理,由第三人按天向其支付劳务费用,并无直接与水务公司建立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尽管第三人与水务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薛某与水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跟随包工头工作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么?

劳动者与“包工头”到工地工作,很多都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伤认定等问题时,工程发包方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而农民朋友们在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很难与公司对抗。因此,农民朋友们,在招工上岗和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和收集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招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出入证、报销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的有关手续记录文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工资结算单、谈话录音、甚至是饭票、公司发放的奖品等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工头”本身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本案中,薛某明确陈述其经介绍跟随第三人从事管道施工工作,其受第三人管理,由第三人按天向其支付劳务费用,并无直接与水务公司建立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尽管第三人与水务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薛某与水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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