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6 21:17: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员工会在家里有事的情况下向单位请假,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都规定了请假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员工来不及办病假手续,在事后补手续。员工请病假事后向公司提交病假手续,却被公司以旷工辞退是否合法?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因未请假被辞退
2012年2月13日,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李某自2015年3月1日起未返岗上班,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未提供任何病假证明,公司未发放其任何工资及奖金。李某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当支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3,620元;公司支付给李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9日少发的工资及奖金226,391元。
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八节考勤管理一节规定,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公受伤的,按病假处理。李某提交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医院证明,均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所进行的治疗因工伤所致。
律师说法:事后补病假手续被单位以旷工辞退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亦有权作出相应处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经验手段。
李某因突发疾病,未在当日提供相关请假单及病历记录,也无法及时向公司主管请假,李某回公司后提交了真实的病假单及病历记录,而公司仅以李某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为由认定李某旷工,并予以辞退属定性不准,依据不足,也不合情合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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