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6 09:33:17 作者:邓卓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才正式成立,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什么时候建立?南宁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劳动法领域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若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才正式成立,那么双方时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有关于用人单位在正式成立之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性质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工资的认定以及其他权利的保障。下面将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才成立
2015年12月28日,庄立宏入职摩天大圣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00元,3个月后转正,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00元。摩天大圣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5日、3月15日、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摩天大圣公司股东刘雨的账户向庄立宏的账户进行工资支付。2015年6月12日,摩天大圣公司以庄立宏未按摩天大圣公司规定在端午节加班为由,以微信通知的方式解除了与庄立宏的劳动关系。摩天大圣公司在工商档案上所显示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进行工作的时间开始起算
庄立宏与摩天大圣公司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24日这一期间所形成的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成立 双方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本案比较特殊。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开始进行实际工作之后才成立。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是从用工之日起吗?本案经历了二审。在原审和二审判决中,法庭均认为,应当将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定为2015年12月28日,即从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公司法》的层面上,用人单位摩天大圣公司应当为其设立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劳动者庄立宏还没入职时,摩天大圣公司就已经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庄立宏有理由认为其是受聘于用人单位摩天大圣公司。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此,不论是从劳动者自身受聘于用人单位的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应当被认为是从用工之日——2015年12月28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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