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31 17:42:21 作者:邓卓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赔偿。南宁劳动法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劳动法领域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但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死亡,那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谁来赔偿呢?下面将从一则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工伤死亡
新鹂景公司与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系承继关系,翰英公司系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5月25日,翰英公司与范丽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范丽琴至欣大公司工作。翰英公司是范丽琴的用人单位,欣大公司系范丽琴的用工单位。翰英公司未为范丽琴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3日,范丽琴从欣大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溧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5日死亡。2013年11月13日,范前保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其女儿范丽琴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2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范丽琴死亡为工伤。翰英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2014年5月9日,范前保、林雪芳向溧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翰英公司、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欣大公司依法支付因范丽琴工亡的待遇合计519182元。该委于2015年3月25日裁决翰英公司、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为新鹂景公司)、欣大公司支付范前保、林雪芳丧葬补助金278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合计519182元。另查明,范前保、林雪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范丽琴死亡产生的损失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并就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翰英公司和新鹂景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欣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未交纳工伤保险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谁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出来,这是劳动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动者用工过程中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造成了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害,因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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