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5 15:24:15 作者:邓卓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些对外宣称的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资格,那么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南宁劳动法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劳动法领域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一些劳动争议中有时会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无劳务派遣资格,此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无劳务派遣资格
2013年1月1日,张某与全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全某招聘并派遣张某到俄罗斯制砖厂工作,聘用合同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某负责为张某核发聘用制工资,每月人民币7,000.00元,全某在收到被派遣单位支付的款项后7日内发放给张某。2013年5月6日,全某带领张某等23人达到俄罗斯阿沁斯克制砖厂,次日开始工作。到俄罗斯前,全某给付张某人民币1,000.00元,该1,000.00元全某主张是预付的工资款,张某主张是误工费,但张某表示不能提供证据。到俄罗斯工作约20天左右,全某给付张某工资款4,400.00元。2013年7月11日,全某因与俄方砖厂发生纠纷带领张某等人离开俄罗斯砖厂。2013年7月13日,在俄罗斯机场全某与张某等人签订了《终止合同》,张某等人放弃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12日的工资,双方终止合同。2013年7月19日,张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全某给付尚欠工资及加班费18,000.00元。庭审中,张某放弃主张利息。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全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容也类似于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但因全某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其与张某之间实际上是属于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在该雇佣法律关系中,全某属于雇主,张某属于雇员,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全某应按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雇员的劳动报酬。
律师说法:单位无劳务派遣资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全某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虽然禁止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无劳动派遣业务经营资格的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就为整体无效的合同。无劳动派遣业务经营许可的主体也可能会与劳动者成立其他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法院将全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了雇佣法律关系。那么雇佣法律关系应当如何判断?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指的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雇工受到雇佣人的指示和监督,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
其次,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一)雇佣人和雇工既可以依照书面雇佣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二)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都可以形成雇佣法律关系,但是劳动法律关系指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三)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需要受到雇佣人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是会受到雇佣人的指示和监督;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着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四)雇佣法律关系强调雇工给付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而劳动法律关系中强调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并不像前者那样偏重双方的成果给付;(五)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工作可能带有一定的临时性,雇工还可能同时为多个雇佣人提供劳务;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而且工作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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