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31 21:58:38 作者:邓卓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南宁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劳动法领域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那么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将从一则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 后因文化水平低被解雇
原告田泽华1991年1月到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工作,并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已遗失)。1996年12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记载原告的年龄为33岁,1999年8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记载原告的年龄为34岁,2012年7月15日,原、被告协商后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记载原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2013年被告为原告办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原告的出生年龄为:1958年7月10日。另外原告的公民身份证暨户口簿记载原告的出生年龄为:1958年7月10日。庭审中,证人田某某证实:原告是通过内招的,起初是原告的兄弟田某乙到供销社上班,后因田某乙文化水平低,就让原告代替田某乙到供销社上班。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原、被告对原告的出生年龄这一事实提供相反的证据,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应提交被告招录原告时的原始档案,才能查明被告招录原告时,原告的真实年龄。单位员工个人档案应由被告提交,现被告不能提交原告完整的个人档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判决:一、撤销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解除与原告田泽华的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二、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继续履行与原告田泽华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者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 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二十三年,符合“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条件。本案中唯一有争议的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因为对劳动者出生年份有争议,导致了双方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一点也产生争议。案件最终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以劳动者胜诉告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如果有遇到类似的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需要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