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特征的识别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时间:2017-07-30 19:14:46  作者:李建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关联专利可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

原告SMC株式会社系涉案专利“电磁阀”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磁阀,设置了螺线管部和阀部;所述螺线管部把向线圈通电的操作所驱动的移动铁芯内装在一端设置了开口的磁性箱体内,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专利实施例披露了一种阀体结构,包括推杆、提升阀、排出阀座、供给阀座、移动节流装置、提升阀弹簧等结构,提升阀在排出阀座与供给阀座之间移动而切换流路,其中移动节流装置上的第一作用面面积大,第二作用面面积小,使得供给阀座可以移动,通过移动接近或远离提升阀。2013年9月、2013年10月,原告分别从被告乐清市博日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博日气动公司)、被告上海宇耀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处购买了8个型号的被控侵权产品,所有产品上均粘贴有博日气动公司的商标标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阀体中包含推杆、提升阀、排出阀座、供给阀座、移动节流装置、提升阀弹簧等结构,提升阀可在排出阀座与供给阀座之间移动,供给阀座在移动节流装置上,系固定设置,不可移动,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原告认为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博日气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院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仅记载了阀体要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而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的阀体各部件组成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涉案专利实施例仅披露了一种阀体结构,其中供给阀座可以移动,通过移动接近或远离提升阀。而专利号为ZL02130310.X的“电磁阀”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关于阀部的表述与本案专利类似,专利附图实施例显示的阀部结构与本案专利附图中实施例阀部结构相同,同时该专利说明书亦记载“在此就使上述阀座体(供给阀座)在阀孔的轴线方向移动的实施例子进行了说明,但也可以将该阀座体固定”,故可以认定该专利披露了供给阀座可移动的实施方式,也披露了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因专利号为ZL02130310.X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专利权人亦相同,专利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时已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既包含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可移动的方式,亦包含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均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可纳入涉案专利“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博日气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律师说法:功能性特征的识别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功能性表述特征为例外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该特征为功能性特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但囿于举证的限制,为平衡一些可能会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例外的技术特征最后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专利申请日前权利人申请的关联专利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如上述关联专利所涉相同或类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实施方式可同样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关联专利实施例相同或者等同,亦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本案中,专利号为ZL02130310.X的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专利权人亦相同,专利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其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关于阀部的表述与本案专利类似,专利附图实施例披露的阀部结构与本案专利相同,同时也披露了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时已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功能的阀体结构既包含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可移动的方式,亦包含上述关联案件披露的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均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可纳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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