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载明时间的产品宣传册亦可构成现有设计抗辩

时间:2018-03-24 23:05:11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未载明时间的产品宣传册亦可构成现有设计抗辩

原告海斯曼公司是名称为“跑步机(HSM-T09B2)”(专利号:ZL2016 3 0134728.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17年4月6日、4月12日,原告分别对被告康瑞达公司的官方网站及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的销售网站向公证处申请网页公证;并于同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到被告公司查扣了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立案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金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斯曼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康瑞达公司认可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提交了三份产品宣传册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上述宣传册均未载明时间。结合宣传册记载的内容、被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与案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给案外人员工的款项,以及宣传册中被告现住所地照片、被告工商登记、2015年10月某设计工作室确认稿等,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宣传册的印制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现有专利抗辩

产品宣传册是企业最直观、最形象、最有效的对外宣传形式之一。宣传册通常以纸质材料为载体,通过合理调动与配置文字、图片、色彩等个体元素,完美地展示企业产品的各种特性,为用户提供详尽的产品信息,以达到实用价值最大化的效果。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企业往往会依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相应的目标群体确定具体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因此,产品宣传册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是面向企业员工等内部群体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产品的供应对象较为固定或者特殊,故其宣传册的发放对象被限定为少量群体。对此,需由当事人提交相应的经营数据等予以证实,或由法官结合常识、经验和法理逻辑进行判断。在对方当事人未举证产品宣传册的发放对象被限定为特殊群体之时,可推定其发放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为跑步机,不属于特定产品,故其产品宣传册的发放范围是目标客户及潜在客户等不特定的群体,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交反证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其自发放之日起已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本案被告提供的第一本产品广告册封面印有“Ningbo Kangbo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第二页厂房上有“康博瑞电器”招牌,后印有康博瑞公司的中文拼音及英文地址。因康博瑞公司与被告康瑞达公司系关联企业,结合被告提供的康博瑞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及其与案外人的厂房租赁合同、康博瑞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可以证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中扣押的康博瑞公司产品宣传册印制时间应为该公司地址变更(即2014年7月30日)之前,该时间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该本产品宣传册可支持本案现有设计抗辩。关于被告所述其2015年的产品宣传册,结合该宣传册第二页即被告现住所地照片、被告工商登记、2015年10月13日某设计工作室确认稿及被告2016年产品宣传册,综合各类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据此认定该宣传册印发时间为2015年,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4月8日,本案现有设计抗辩因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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