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独占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时间:2018-03-07 09:37:32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独占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原告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建材生产商,其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并享有“LAFARGE”、“拉法基”及“LAFARGE加L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至今有效。2005年3月30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独占许可原告使用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原告享有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等维权的权利。2、被告陈景云未经原告许可,2011年10月31日,在其经营的郯城县宏达装饰城B区19号的“洗澡泥-矿物漆”店内,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带有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拉法基 LAFARGE”字样的接缝纸带及自攻螺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元;3、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法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分别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以下商标:注册号分别为G648681的“LAFARGE加L图案”、762416的“LAFARGE”、928982的“拉法基”、4496193的“LAFARGE”、4678518的“LAFARGE加L图案”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最近至2015年8月20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材、螺钉类等及第19类非金属建材、石膏、石膏板、石膏板接缝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2005年3月30日,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上述注册商标中注册号为:G648681的“LAFARGE加L图案”、762416的“LAFARGE”、928982的“拉法基”商标许可原告独占使用。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购买的涉案物品-接缝纸带及自攻螺钉,系在被告经营的商店内所购的事实,有沂蒙公证处出具的(2011)临沂蒙证民字第1700号公证书所证实,被告对该事实亦认可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店内购买的上海镒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接缝带上使用了第G648681号 “LAFARGE加L图案”第928982号“拉法基”注册商标、拉法基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攻螺钉包装盒上使用了第762416号“LAFARGE”及第928982号“拉法基”注册商标,因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即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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