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上使用SFC标识,是否侵权

时间:2018-04-02 21:09:05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电影票上使用SFC标识,是否侵权

2016年3月,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发现上影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办公场所的前台墙面、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娱乐信息及票务代理服务中,标注了“SFC”标识,认为上影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已就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裁定尚未生效,涉案商标至今有效,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上影公司部分标识使用构成商标使用。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上影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内容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但仍需对上影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做出判定。上影公司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合理性,并且上影公司在使用“SFC”商标时与中英文企业名称紧密联系,证实其使用“SFC”商标并无攀附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的意图,而春回大地科技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识别服务功能相当有限,故对于公众而言,看到电影广告时,明确知晓“SFC”商标指向于上影公司,并不会与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产生混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上影公司提供的电影票兑换券、早期发行影片的片尾截图、影城开业庆典照片、《环球时报》《广州日报》《Shanghai Daily》等报刊等大量证据能够证明,上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在经营和对外宣传过程中长期、广泛和持续地使用含有“SFC”的标识,“SFC”已经在影院服务市场与上影公司建立起直接的对应关系,成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且《广州日报》、第三方平台(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用户点评等证据表明其影响已超出了上影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范围。上影公司将其企业名称英语翻译各单词首字母的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合理性。上影公司主张其早就使用“SFC”标识并已有广泛影响,故本案实际上涉及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法律问题。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申请注册“SFC”商标前,上影公司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先于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使用该标识,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春回大地科技公司无权禁止上影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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