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时间:2017-08-26 19:47:29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是第171188号“同仁堂”注册商标权利人。国家商标局于1989年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全国首例被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同仁堂)设立于我国台湾地区,于2011年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代表处,以招商为目的,向客户提供台湾土特产、茶叶等赠品,在大陆地区寻求药品、养生及其他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合作机会。中华同仁堂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对“同仁堂”商标的模仿装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等行为。为此,北京同仁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同仁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同仁堂在其店铺牌匾、装饰、赠品外包装、名片、宣传册及网站上,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北京同仁堂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中华同仁堂在其网站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北京同仁堂实施恶意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同仁堂公司造成的影响,赔偿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北京同仁堂享有的“同仁堂”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中药商品,而被告中华同仁堂将“同仁堂”标识突出使用于其网页、店铺门头、内部装饰、宣传资料、赠品外包装及名片上,以招商为目的,进行中医、养生理念的宣传。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断中华同仁堂是否侵权的前提为“同仁堂”是否为驰名商标。若“同仁堂”商标为非驰名商标,则二者的使用对相关公众不造成混淆,不会误导公众认为二者间存在特殊联系,亦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中华同仁堂实施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在其开设的店铺门头、牌匾、装饰、赠品外包装、名片、宣传册及网站上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2.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特有的影像素材、历史图片、企业文化资料等作为店铺装饰,故意使其经营活动与“同仁堂”商标之间建立一定联系,诱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和误认;3.在其网站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北京同仁堂恶意诋毁,损害对方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同时,中华同仁堂一再声称其相关权利应为乐氏后人享有,是经过同仁堂嫡传子孙乐某在台湾合法授权使用的企业字号。但经审理查明,乐某并不享有“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且乐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具《声明书》,称其并未授权中华同仁堂利用乐家历史进行宣传或经营。

显而易见,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认同感的“同仁堂”商标与中华同仁堂的行为相结合,必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同仁堂”商标与中华同仁堂之间存在关联的联想,从而构成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并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会产生误认,认为中华同仁堂的经营方式是北京同仁堂扩大经营范围和拓展经营项目的行为,本着对北京同仁堂及其商誉的信任而与其开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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