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3 18:51:28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发售美术作品,是否侵权
邵美于2004年4月21日独自创作完成了题为“温柔河马”的美术作品,于2004年5月1日首次发表,并于2012年11月27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NO.00077320”。2014年1月,邵美发现番茄商贸未经邵美许可,大量私自制造并销售侵犯邵美美术作品的产品,严重侵犯了邵美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番茄商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邵美著作权(证书号为“NO.00077320”)的玩具;2、赔偿邵美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人民币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番茄商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停止在网络上对外销售与原告邵美创作的“温柔河马”美术作品相同的涉案作品的复制行为;二、被告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美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邵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邵美设计独立创作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属邵美独立享有,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占有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番茄商贸在网络购物商品店销售未经邵美允许与涉案作品一致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邵美著作权财产权的侵害。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番茄商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给邵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于邵美涉案作品系2004年4月21日完成,2004年5月1日发表并于2012年11月27日在国家版权局依法进了著作权登记,涉案作品保护的是“温柔河马”图片中呈现出的河马身上背面特定的花纹图案,而番茄商贸申请己授权的名称“河马卡通抱枕”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请求保护的是色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3日),并不是图案中的图形内容,番茄商贸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与邵美涉案作品所保护的内容并不冲突,但番茄商贸销售的“河马卡通抱枕”所呈现的内容与涉案作品河马身上背面特定的花纹图案一致,番茄商贸的销售行为己构成对涉案作品复制权的侵害。据此,番茄商贸以自己销售的产品己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其销售被控侵权“河马卡通抱枕”的行为不构成对邵美著作权侵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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