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0 17:58:25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标专用权产品构成侵权
2014年9月2日,百雀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百雀羚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受让取得了第654197号“百雀羚”商标专用权。百雀羚公司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后,投入大量资金对“百雀羚”化妆品进行开发研究和广告宣传,使“百雀羚”化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品信誉度。百雀羚公司经调查发现,刘钢未经百雀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百雀羚公司的商品声誉,给百雀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决:1.刘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百雀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刘钢赔偿百雀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3.刘钢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刘钢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百雀羚公司许可,销售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侵犯了百雀羚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百雀羚公司关于刘钢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百雀羚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由于刘钢因侵权所得利益和百雀羚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根据刘钢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地域范围、所处商业区域、后果、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等情况,根据百雀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刘钢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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