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1 12:00: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多媒体光盘,是否构成侵权
布朗睿智公司经韩国的BrownEducationCo.,Ltd(中文译名:布朗教育公司)授权,获得了《KidsBrown》系列图书及多媒体程序(即《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包括48本不同的故事书、48本不同的学生用书、48本不同的作业书、48张不同的多媒体课件MULTI-CDROM)中除英文文字部分之外的内容在中国(含港澳台)和印度地区的独家永久著作权。2013年12月24日,布朗睿智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等地发现有未经授权的《KidsEnglishProgram》系列产品在公开销售,该系列产品包括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系列图书、辽宁电子出版社出版的多媒体光盘。该系列产品由聚石文华公司授权出版发行,由晟铭兰德公司销售。经比对,除书名和光盘名称有所变化外,该系列产品与《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从内容到形式完全一致,上述行为侵害了布朗睿智公司对《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万卷出版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聚石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害布朗睿智公司涉案插画等著作权(即除去英文文字之外的权利)的内容的涉案《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二、晟铭兰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含有涉案侵害布朗睿智公司涉案插画等著作权(即除去英文文字之外的权利)的内容的涉案《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三、聚石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布朗睿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布朗睿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其权利来源于韩国著作权人,韩国和中国均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随着韩国权利人在韩国创作的完成,其著作权在我国受到保护,当事人自韩国著作权人处受让取得的著作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宜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对于当事人认可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中的相关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在我国诉讼中的自认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对韩国首尔14147号案件中除Storybox株式会社与SVH株式会社之间内容转让合同解除之外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当事人认可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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