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4 11:34:52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盗版软件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设立的企业,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例行软件监测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一款名为“Serv-UFTPServer”的软件,但原告的销售管理系统上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使用上述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网页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磊若公司起诉认为中晶公司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到软件著作权的权项中,其对应的应该是复制权,即磊若公司认为中晶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在没有修改反馈信息的情况下,用Telnet协议返回的反馈信息中,一般会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信息,比如在使用Serv-U15.1版本的软件后,反馈信息中会显示“220Serv-UFTPServerv15.1ready”。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服务器,反馈页面如果显示有相应软件的信息,则说明通常情况下,被探测的服务器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但是,技术人员可以修改服务器上的相关设置,此时反馈页面上显示的软件名称可能与实际安装的软件不一致。如果技术人员进行了上述修改,服务端口打开,则可链接成功进入Telnet界面,并显示被链接主机的服务器用户欢迎信息。因此,从技术层面看,这一信息是完全可以进行人为设置或修改的,即通过技术手段修改用户欢迎信息之后,既可以实现对一个安装涉案软件的主机进行Telnet命令操作,但获取不到任何包含涉案软件字样的用户欢迎信息,同时也可以实现对一个未安装涉案软件的主机进行Telnet命令操作,却获得了包含涉案软件字样的用户欢迎信息。因此,通过Telnet命令操作获得的反馈信息有可能是不真实的,从而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
律师说法:证据认定缺乏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磊若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显示,在CMD命令窗口中输入“Telnet××21”后按回车键,出现“Telnet××”的窗口,弹出窗口显示有“220WelcomtoServ-UFTPSever”字符,磊若公司据此主张畅捷公司使用了“Serv-U”软件。但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Telnet取证方式并非完全可靠,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且磊若公司的取证截图中显示,反馈信息中的“Welcom”与正常的英文单词“Welcome”相比少了一个字母“e”,同时没有显示软件的版本号,与没有修改反馈信息的软件返回的字符明显不同。考虑到磊若公司为一家知名度很高的软件公司,在反馈信息中出现单词错误拼写的可能性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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