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30 11:22:10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范某某是一名职业摄影家,创作了摄影作品《向往》,该作品收录于黑龙江省国家级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部发行的《世界珍禽丹顶鹤》摄影作品集。2016年4月13日至5月6日,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明月岛风景区改造规划征求意见公告宣传片》一帧画面采用了《向往》,未经作者范某某授权亦未署作者姓名。该宣传片是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按照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推介宣传明月岛风景区的要求制作,总时长40秒,宣传片前9秒,以范某某创作的《向往》等4幅照片为背景,标注有“北疆明月岛国际文化旅游综合体”字样。范某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明月岛管理处共同赔偿侵权行为给范某某造成的损失4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范某某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构成“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合理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为国家机关。本案中,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宣传、推介明月岛风景区的整体要求,宣传片中内容基本均系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自行选择图片,经过剪裁、合成后编辑制作,制作、播出宣传片的主体为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而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为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使用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是指执行与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能直接相关的事务。而本案中,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既非国家机关,自无“与法定职能相关的事务”。使用具有不可避免性。本案中,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具有很大的选择和表达空间,并不存在不使用《向往》作品即无法表达主题的情形。故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对范某某著作权的侵害。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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