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作财产权后应如何行使权利

时间:2017-10-25 13:55:50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转让著作财产权后应如何行使权利

王某为陕西渭南电视台职员,曾任《世相》栏目制片人。2006年8月《世相》栏目以“风花雪月平凡事,笑谈奇闻说炎凉,悲欢离合观世相,百态人生话沧桑”为片头曲,由民间艺人王振中用华阴老腔演唱,片头曲未署名。2012年,西部电影集团等单位联合出品的电影《白鹿原》结尾使用了上述词句,仍由王振中用华阴老腔演唱。2012年10月12日,王某将文字作品《世相》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渭南风华兄弟文化传媒公司,转让费1万元。之后,王某、风华传媒公司以《白鹿原》片尾曲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将西部电影集团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将使用原告的文字作品从电影中删除;赔偿损失100万元;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字系由王某完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因电影已经公映,若将涉案文字作品删除不仅难以执行,且会导致资源浪费,对此可通过损失赔偿形式予以补偿。故判决西部电影集团等共同赔偿两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停止侵害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通常会主张停止侵权,将侵权内容从作品中予以删除。法院在侵权事实成立时,一般也会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不加区分地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不利于经济利益的衡平,甚至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众所周知,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审判思路,构成侵权但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是利益衡平的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由此规定说明,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并不当然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换言之,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应适度限制,并结合个案情况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具体考量,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经济成本、侵权作品在整部作品中的比例、侵权作品的类型、市场因素等综合考虑。在限制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采取从经济上给权利人补偿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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